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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

    序言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关系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 的任务十分艰巨。

      中国政府从本国国情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公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努力提高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取得了巨大成就。

      1978年以来,中国实行改革开放,逐步走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道路,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迅速。中国政府合理调整就业结构,努力促进就业总量的增加,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保持了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社会保险制度覆盖了大多数城镇从业人员和 退休人员,并普遍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农村也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致力于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改革工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完善劳动标准体系,使新型劳动关系基本形成。经过二十几年的探索和努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已基本确立。

      中国政府根据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参加国际劳工事务。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中国与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众多国际机构以及许多国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交流与合作,为促进就业、消除贫困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进入二十一世纪,中国开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积极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维护职工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增加居民收入,是新世纪之初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主要奋斗目标。

    部领导简介

      郑斯林,1940年5月出生,江苏省苏州市人,196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3年9月参加工作,太原工学院机械系机械制造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历任辽宁省丹东汽车改装厂设备动力科、技术科技术员、工艺组组长,技术学校教导主任,技术科副科长、科长,辽宁省丹东电视机配件厂引进办公室副主任、企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厂长。1983年4月任辽宁省丹东市副市长。1985年7月任辽宁省省长助理兼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1989年12月任陕西省副省长、省委常委。1993年6月任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1994年8月任江苏省委副书记、代省长,1995年2月任省长。1998年8月任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正部长级。1999年12月任中央企业工委副书记,正部长级。2003年3月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党组书记。中共十四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五届、十六届中央委员。

    郑斯林
    部 长
     李其炎
    王东进
      步正发
    华福周
       副部长(正部级)
    副部长
      副部长
    副部长
     
      张小建
    刘永富
    崔会烈
      副部长
    副部长
    中纪委驻部纪检组组长

    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组成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行政管理。

      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代表国家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划;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入境就业的管理政策;制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制定外国在华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

      (四)组织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和颁布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 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

      (五)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国家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中央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 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承担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 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 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政府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和工作; 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政府、民间及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审查和处理国际劳工公约、建议书。

      (十三)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事业发展

    就业再就业

      由于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中国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中国政府始终将促进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任务,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努力改善创业和就业环境,合理调整就业结构,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大力促进就业总量的增加,总体上保持了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

      中国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正确处理发展经济、经济结构调整、深化改革、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扩大就业的关系。建立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把改善创业环境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广开就业门路,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及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以"经济拉动、政策扶持、市场服务、政府调控、社会保障"作为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的五大支柱;将"中小企业、第三产业、多种经济、劳动密集、灵活就业、劳务输出"作为开发就业岗位的六个领域;制定了"税收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就业援助、主辅分离、就业服务、财政投入、社会保障、规范裁员、社区平台"十项政策促进再就业。

    就业规模不断扩大

      经过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中国的就业总量明显增加。

    1978年以来,城乡从业人员共增加了33588万人,其中城镇增加了15266万人。到2003年底,全国人口总数为128453万人(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就业人员为73740万人,劳动力参与率为76.5%;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

      在劳动力供求矛盾十分突出,同时又面临世界经济起伏变化的复杂情况下,中国成功地保持了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发挥了积极作用。

    就业结构得到改善

      从产业之间的就业结构看,第三产业已经成为扩大就业的主渠道。2002年,第一、二、三产业就业人员占全部就业人员的比重分别为50%、21.4%和28.6%。与过去相比,第一产业就业比重明显下降,第二、三产业就业比重增长较大,特别是第三产业的就业比重增长速度高于第二产业的增长速度,表明我国三次产业之间的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就业人员产业构成(单位/%)
    全国就业人员(单位/万人)
    城镇从业人员总量变化(单位:万人)

    城镇从业人员分登记注册变化 (单位:万人)

      从不同经济成分之间的就业结构看,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正在成为扩大就业的主要领域。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和港澳台商、外商投资企业的就业人员明显增加,到2002年,这部分就业人员的总量达到5025万人。这是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所取得的重要成果。

      从城乡之间的就业结构看,城镇化进程加快,城镇就业人员占全部就业人员的比重从1978年的23.7%增加到2003年的34.4%。

    再就业工作取得进展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的加速推动,过去长期积累的企业经营机制等方面的深层次矛盾日益显露,出现了企业大量富余人员下岗的情况。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大多年龄相对较大、职业技能单一,实现再就业比较困难。中国政府在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同时,制定了一系列再就业政策措施。

      1998年、2002年和2003年,中央专门召开会议,全面部署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同时,政府提出了一整套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一是实行税费减免和小额贷款扶持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有关税费;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由政府建立担保基金,并提供财政贴息。二是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减免税收政策。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单位应缴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为鼓励企业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对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小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企业实体新增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3年内减免有关税收。三是通过再就业援助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国有企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四是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对改制企业以及兴办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3年内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五是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在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中,对下岗失业人员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并开展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运用现代化的信息网,为下岗失业人员及时准确地提供就业信息。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专门窗口,实行工商登记、税务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一条龙"服务。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对有开业条件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提供项目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通过培养创业带头人带动更多人就业。

      1998年至2003年,全国累计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2800多万人,其中1900多万人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实现再就业。大批劳动力从第二产业转到了第三产业,从国有企业转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得到明显缓解。

    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初步形成

      中国政府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鼓励劳动者通过公平竞争获得就业岗位,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用人的数量和质量,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形成。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已开始发挥作用,促进了劳动力市场信息的交流,帮助劳动者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和再就业。为建立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监督有力的劳动力市场,中国政府在100个城市进行了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试点。近年来,中国政府开始探索建立新型的工资决定和调节机制,发挥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工资形成和劳动力流动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就业渠道日趋多元化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的社会职业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在一些传统就业岗位逐步消失的同时,新的职业群体开始形成,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各个不同职业群体的劳动者,已打破了过去那种一次就业定终身的状况,许多人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流动频繁,人们的职业、身份经常变动。同时,就业形式日趋灵活多样,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各种就业形式迅速兴起,成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也满足了企业和居民家庭多样化的生产和生活服务需求。据统计,目前我国通过各种形式灵活就业的人员已经达5000多万人。人们的就业观念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终身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就业能力等新的就业观念渐入人心。

    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目前,中国已初步建立了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和工资价位信息发布、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等内容的公益性就业服务,并提出实现就业服务体系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的目标。在全国100个劳动力市场建设试点城市中,职业介绍机构基本实现了网络化管理,可以及时快捷地向社会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并从2001年起开始发布全国大中城市劳动力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对于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和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引导作用。

    职业培训工作不断加强

      为提高劳动者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中国政府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发展各类教育培训事业,建立终身教育体系,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国家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加快培养,优化环境,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实施技能振兴行动,全面推进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从2004年到2006年,在制造业等行业中实施50万新技师培养计划。通过发展各种职业培训形式,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加强对新生劳动力、在职职工及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针对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新生劳动力,全面实行一至三年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进行调整和重组,建立综合性培训基地;推动"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机制的形成;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建立了从初级工到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体系。目前中国城镇80%以上的新就业人员达到高中水平以上或者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已有近5000万人取得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创业培训方兴未艾,正在逐步建立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新机制。

    城乡就业统筹兼顾

      中国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不充分就业问题严重。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问题,结合"城镇化"和"西部大开发"等战略的实施,努力探索城乡统筹就业的新途径,积极改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环境。

      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的培训机制,推进乡镇企业改革和调整,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积极拓展农村就业空间,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性规定,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加强引导和管理,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平稳有序转移。加快城镇化进程,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农业人口,可按当地规定在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户籍,并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中国政府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跨地区合理流动,提供多种形式的就业服务,制定培训规划,拟在2003年至2010年对6000万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提高外出劳动力就业率,并建立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和返乡创业双向流动就业机制。

    妇女就业权利得到保障

      妇女就业在中国得到特别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就业权利均有专门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并保障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受到特殊保护。中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积极开展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开发和拓展适合妇女就业的领域和行业,实行更加灵活的就业形式,为不同就业需求的妇女提供就业机会。

    帮助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参加社会劳动和就业的权利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中国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以及鼓励自谋职业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福利企业是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形式,政府通过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发展福利企业,以吸纳更多的残疾人就业。同时,还实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政策,所有用人单位都要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企业和单位要缴纳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社会保障

      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逐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待遇,中国政府积极致力于建设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为主要内容,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中国政府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支柱,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主要特征是: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多个层次,逐步统一。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强制建立的基本保障主要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障逐步覆盖全体公民;在基本保障之外,国家积极推动其他保障形式的发展,力争形成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改革与发展,逐步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为加强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规划和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督,1998年,中国政府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把过去由多个行政部门分别管理的社会保险转变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建立了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社会保险具体事务的管理工作。过去由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事务逐步转变为由社会机构管理,即社会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对象实行社区管理。中国政府加强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管理和社会监督工作。社会保险基金被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专门设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进行检查、监督,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此外,中国政府还通过强化基金征缴和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等一系列措施,努力拓宽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中国政府专门成立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通过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中央财政投入的资金及其他各种方式筹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运营和管理。

      1998年以来,中国政府采取了“两个确保”措施。一是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在国有企业普遍建立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由政府财政、企业和社会(主要是失业保险基金)三方面共同筹集。同时,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二是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中国政府提出与“两个确保”相衔接的“三条保障线”政策,即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社会保障线。第一条保障线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其对象是下岗职工,基本功能是保生活、接保险、促就业。第二条保障线即失业保险制度,其对象是失业人员,基本功能是向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化解失业风险,并积极促进其再就业。第三条保障线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对象是城市中所有家庭收入低于一定收入的居民,基本功能是向低收入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两个确保”的实施和三条保障线的建立,有效地保障了下岗失业人员和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发挥了社会稳定安全网的功能,为促进发展、深化改革、保持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养老保险制度

      1984年,中国各地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7年,中国政府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城镇各类企业的职工;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月基础养老金为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 20%,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额的1/120。个人账户养老金可以继承。

      经过几年的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职工已由 1997年末的8671万人增加到2003年末的11638万人;领取基本养老金人数由2533万人增加到3852万人。为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近年来中国政府努力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不断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投入。目前,已基本实现了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如银行、邮局)发放。

      1991年,中国部分农村地区开始进行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为基本原则,实行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2003年底,全国约6000万农民参保,积累养老保险基金约260亿元,140多万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

    医疗保险制度

      1998年,中国政府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对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进行改革,开始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中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地市级统筹。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所有企业、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承担不同的医疗费用支付责任。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和部分门诊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设有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一般门诊医疗费用。对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从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保,不建个人帐户,只建统筹基金。

      为保障参保职工享有基本的医疗服务并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中国政府加强了对医疗服务的管理,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药店实行定点管理并允许参保职工进行选择。为配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国家同时推动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的改革。通过建立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机制和药品生产流通的市场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的目标。

      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各地还普遍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以解决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上的医疗费用。国家为公务员建立了医疗补助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国家还将逐步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为贫困人口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中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正稳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到 2003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达10895万人。中国政府正在将城镇就业人口逐步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

    失业保险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曾实行过失业救济制度。此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实行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失业救济制度逐步被取消。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为适应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劳动制度的重大改革,自 1986年开始,中国政府逐步建立起失业保险制度,为职工失业后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提供再就业服务。

      1999年,国务院发布《失业保险条例》,把失业保险制度建设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失业保险覆盖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满足三方面的条件:所在单位及职工按规定参保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保险待遇主要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缴费年限确定,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还可领取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此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享受职业培训和接受职业介绍补贴。

      近年来,失业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基金收入稳步增加,保障能力得到增强。从 1998年到2003年,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由7928万人扩大到10373万人。2003年末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为415万人。随着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正逐步纳入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制度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中国政府开始对工伤保险进行改革。 1996年,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开始在部分地区建立工伤保险制度。2003年4月,中国政府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政府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医疗期结束后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确定的伤残补助金、抚恤金、伤残护理费等。 2003年底,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达4573万人。

    生育保险制度

      1988年以来,中国的一些地区开始进行企业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1994年,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其中规定,生育保险费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支付待遇主要包括: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产假期间按月发放的生育津贴等。2003年底,全国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达3648万人。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仍由该单位承担支付生育待遇的责任。

    劳动关系

        中国致力于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主体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三方协调机制、劳动标准体系、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和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基本形成。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中国的劳动合同制度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试点,在九十年代得到大力推行,至今已在城镇各类企业中广泛实施。中国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应该书面订立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劳动者择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建立集体合同制度

      中国政府鼓励不断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建设,完善职工民主参与制度。为形成企业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中国积极推行平等协商的集体合同制度。中国的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由工会代表或直接推荐职工代表与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平等协商形式多样,集体合同内容丰富。多数企业采取由本单位工会与企业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形式。目前,签订集体合同 60多万份,涉及职工8000多万人。

    建立三方协调机制

      中国积极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三方协调机制。这种协调机制,由各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派出代表,组成协调机构,对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对拟订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以及涉及三方利益调整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提出建议。

      2001年8月,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建立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并召开了第一次会议,使中国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有了一个较为规范和稳定的工作机制。目前,全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已建立了地区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一些有条件的地区还在地(市)、县(区)建立了三方协调机制。

    完善劳动标准体系

      中国政府重视合理确定、依法公布、适时调整劳动标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目前,中国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核心,内容涉及工时、休息休假、工资、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劳动定额、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劳动标准体系,并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

      为保证劳动者享有正常工作和休息休假的权益,中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时,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在休息休假方面,劳动者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及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权利。

      2002年10月,国务院修订颁布《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一步明确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严格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同时,中国还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和《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对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国家禁止用人单位安排他们从事国家明确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中国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制定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了完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中国政府于1999年公布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并开展了认证工作。目前,中国已制定国家和行业劳动定额定员标准200多项,公布了职业分类标准和职业技能标准等其他劳动标准。

      为保证劳动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使其得到顺利实施,中国在制订、公布和调整劳动标准过程中,都要向工会组织、企业组织以及专家学者广泛征求意见。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劳动标准必须与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保障基本人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水平。中国重视国际社会关于制订和实施劳动标准的经验,并结合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适时加入有关国际劳工公约。

    健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中国政府主张及时依法处理劳动纠纷,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依法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和机构。按照规定,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一方可向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解时,也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截止到 2003年底,全国已建立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近3000个,专职和兼职劳动仲裁员2万多人。从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施行至2003年底,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10万件,涉及劳动者377万人,结案率始终保持在90%以上。此外,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以非立案方式处理劳动争议64万件。

    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自 1993年以来,中国逐步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责令改正,并可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当事人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原则,不断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组织。截止到 2003年底,全国共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3223个,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4.3万人。

    工资分配

      中国政府积极调整和规范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  

      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收入分配关系,实现共同富裕。

        改革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机制对工资分配的调节作用,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使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随着经济发展和企业效益的增长相应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规范企业工资分配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国政府依法制订和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规范工资支付办法,定期向社会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鼓励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引导企业采用灵活多样的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维护企业的工资分配自主权和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目前,全国 31 个地区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有 3 万多户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试点, 2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了工资指导线, 110 个城市发布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未来展望

      新世纪初期,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既面临需要解决的问题,又面对许多新的良好发展机遇。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面推进,为解决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创造了有利条件;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扩大就业和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提供了较为坚实的物质基础;已初步建立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为进一步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在今后较长一个时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收入分配关系尚未理顺,经济全球化、人口老龄化、农村城市化对社会保障的压力将进一步增强,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任重而道远。

    目标任务

      二十一世纪初期,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目标是:基本建立起适应中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比较完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使广大劳动者得到较为充分的就业和基本的社会保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城乡居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主要任务是:实行促进就业的长期战略和政策,改善创业环境,增加就业岗位,广开就业门路。完善就业培训和服务体系,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依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多渠道筹集和积累社会保障基金。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社会保障的标准和水平。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政策措施

      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规模。继续保持经济较快增长,扩大国内需求,最大限度地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增加就业总量。改善劳动力就业结构,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将第三产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扩大就业的主要渠道。进一步落实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建立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统筹城乡就业,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深化劳动人事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引导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有序流动,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改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推动民营职业介绍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境外就业中介管理,促进中国公民出境就业。

      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完善职业培训体系,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强化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和技能振兴行动,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创新型技能人才。重视对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形成完善的农村职业培训体系。采取灵活的就业形式,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巩固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大力推进集体合同制度,促进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建立。积极开展国家基本劳动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劳动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的综合能力。

      推进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健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全面推行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继续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完善工资支付法规,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保障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深化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进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建立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分配机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合理调整缴费率和替代水平,提高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效率和投资收益率。健全社会保障宏观调控和监督体制,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稳定、健康和有序运行。

      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纳入失业保险。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建设,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加快推进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完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快社区建设,推进社会保障社会化。探索多种保障形式,推进农村基本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社会救济、社会互助、优抚安置和社会福利政策,维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加快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强化监察执法功能,不断提高监察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全方位开展监察执法活动,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社会各方面法律监督的有机结合。加强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工作,提高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水平。继续积极参与国际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活动,广泛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进一步发挥中国在国际劳工事务中的促进作用,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努力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不断取得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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