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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国际劳工组织是在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首先在巴黎而后在凡尔赛召开的和平大会上成立的。1919年4月和平大会通过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创立国际劳工组织首先是出于人道的目的。工人的工作条件日益变得不能接受,大量的工人遭受剥削,根本不考虑他们的身体、家庭生活和个人发展。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序言鲜明地反映了人们对这种情况的关注,指出"现有的劳动条件使大量的工人遭受不公正、苦难和贫困。"第二出于政治目的。如果不改善工人的条件,随着工业化的进程,工人的人数将不断增长,可能因此产生社会不安,甚至出现革命。序言指出,不公正"造成了如此巨大的不安,竟使世界和平与和谐遭受危害。"第三是出于经济目的。由于改善工作条件对生产成本不可避免地带来影响,任何进行社会改良的行业或国家可能会发现自己被置于与竞争对手不利的地位。序言指出,"任何一国不采用合乎人道的劳动条件,会成为其他国家愿意改善其本国状况者的障碍。"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来自41个国家的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出席了在费城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代表们通过了《费城宣言》,作为《章程》的附件,它至今依旧是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和目标的宪章。1969年在国际劳工组织纪念成立创立50周年之际,被授予诺乐尔和平奖。
1999年3月4日,职业律师胡安·索马维亚就任国际劳工局长。索马维亚先生长期从事民事和国际事务工作,声誉卓著。
职责
国际劳工组织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旨在促进社会公正和国际公认的人权和劳工权益。她以公约和建议书的形式制定国际劳工标准,确定基本劳工权益的最低标准,含盖:结社自由、组织权利、集体谈判;消除强迫劳动;机会和待遇平等;及其它规范整个工作领域工作条件的标准。主要在下列领域提供技术援助:职业培训和职业康复;就业政策;劳动行政管理;劳动法和产业关系;工作条件;管理开发;合作社;社会保障;劳动统计和职业安全卫生。促进成立独立的工人和雇主组织并为他们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在整个联合国系统,国际劳动组织的三方结构独特,工人和雇主代表作为政府的平等伙伴参与本组织的活动。
结构
国际劳工组织主要通过三个组织机构开展工作,都体现了本组织的特征:三方结构(政府、雇主和工人)。
1.国际劳工大会。每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聚集在日内瓦参加国际劳工大会。每个成员国派两名政府代表、一名雇主代表和一名工人代表参会。通常由各国负责劳工事务的内阁部长担任团长,并代表其政府在大会发言,阐述其政府的观点。大会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标准,作为一个讲坛讨论全球重要的劳工和社会问题,并通过本组织的预算和选举理事会成员。
2.理事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机构,每年在日内瓦召开三次会议,讨论决定国际劳工组织的政策。理事会制定计划和预算,再提交国际劳工大会讨论。理事会还选举国际劳工局长。理事会有28位政府理事,14位雇主理事,14位工人理事。10个政府理事席位由主要工业国担任。其它政府理事每三年由劳工大会在考虑区域平衡的基础上选举产生。雇主和工人分别选举自己的代表。
3.国际劳工局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秘书处和所有活动的联络处,受理事会监督准备有关活动并接受局长的领导,局长的任期每届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劳工局雇用的官员有1900多人,来自110个国家,他们在日内瓦总部和全球40个办事处工作。此外,有600多位专家在世界各地出差执行技术合作项目。劳工局还有一个研究和文件中心和一个出版社,广泛出版专题研究、报告和期刊。
国际劳工标准
国际劳工标准的形式表现为公约和建议书。国际劳工公约是国际条约,须经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批准。建议书系无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理事会决定认为8个公约对于工作中的基本人权置关重要,要求本组织成员国全部予以批准和实施。这些公约成为国际劳工组织基本公约,包括结社自由、废除强迫劳动、平等和废除童工劳动等方面。另有4个对于劳动制度和政策重要的公约被称为优先公约,包括三方协商、劳动监察和劳动政策几个方面。
如果公约"得到成员国主管当局的同意,应将公约的正式批准书送交局长,并采取必要行动使公约各条款生效",这样该成员国就批准了该公约。除此之外,《章程》对向国际劳工组织提交批准公约的方式并没有做专门规定。当然,重要的是,送交的批准书应明确说明该批准通知构成成员国实施相关公约的正式承诺,并经由被授权的人员以该国的名义签署。成员国批准某个公约,意味着同意重要的两件事,一是同意实施。为了了解实施公约的影响,就必须对公约的的条款进行审议。二是同意将自己实施公约的措施提交国际劳工组织的监督机制进行审议。公约的实施通过《章程》规定的详细报告和监督制度加以落实。
建议书与公约处理的议题一致并制定指南,以指导各国的政策取向和行动。到2002年7月,国际劳工组织共通过了193个建议书,内容涉及广泛的领域。两种文书都意在给世界各国的工作条件和实践带来切实的影响。
一年一度的国际劳工大会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其它机构还常常就其法律地位不及公约和建议书的其它文书达成共识,这类文书包括行为准则、决议和宣言。这些文书旨在产生规范性影响,但并不构成国际劳工标准体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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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8个基本公约
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1930)
—— 要求废除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但允许某些例外,如服兵役、受到适当监督的服刑人员的劳动和紧急情况下的劳动,如战争、火灾、地震。
第87号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1948)
—— 赋予所有工人和雇主无须经事先批准,建立和参加其自己选择的组织的权利,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确保这些组织自由行使其职能,不受公共当局的干涉。
第98号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49)
—— 对保护防止反工会歧视,保护防止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之间相互干涉和促进集体谈判的措施作出了规定。
第100号同工同酬公约(1951)
—— 呼吁男女之间同等价值的工作给予同等报酬和同等津贴。
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57)
—— 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强制或强迫劳动作为一种政治强制或政治教育手段,作为对发表政治或意识形态观点的惩罚,作为动员劳动力的手段,作为一种劳动纪律措施,作为参与罢工的惩罚或歧视的手段。
第111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
—— 呼吁制定一项国家政策,消除在获得就业机会、培训和工作条件方面,任何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的歧视,促进机会和待遇平等。
第138号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73)
—— 旨在消除童工劳动,规定准予就业的最低年龄不得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
第182号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
—— 呼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禁止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他们包括奴役制和类似的做法,强迫征募儿童参与武装冲突,使用儿童卖淫和色情服务,任何非法活动,以及可能危害儿童的健康、安全和道德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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