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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积极的就业政策
    张小建(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女士们,先生们:

      上午好!

      我很高兴向大家介绍中国制定和实施的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家知道,中国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促进就业的任务十分繁重。为解决日益严峻的就业问题,2002年9月以来,中国政府在全面总结过去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实践、充分借鉴国外成功做法的基础上,研究了一整套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2003年8月,又对政策措施进一步细化和落实,目前,有中国特色的积极就业政策已逐步完善并在实施中初见成效。主要内容集中在五个方面:

      1.在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中广开就业门路。

      2.运用财税金融等政策扶持再就业。

      3.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

      4.加强对就业的管理和对失业的调控。

      5.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下面我分别作简要介绍。

    1.在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中广开就业门路。

      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保持国民经济必要增长速度,积极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主要面向六个领域开发就业岗位:

      1-1.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要积极开发社区服务业和旅游业的就业岗位,还要积极发展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

      1-2.调整所有制结构,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

      1-3.调整企业结构,大力发展中小企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1-4.充分发挥劳动力资源优势,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和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

      1-5.适应企业用工需求和劳动者就业方式变化,鼓励劳动者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并通过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灵活就业者提供服务和帮助。

      1-6.面向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在国内鼓励不同地区间劳务协作,引导劳动力通过有序流动实现就业,对外开拓国际劳务市场。

    2.运用财税、金融等政策扶持再就业。

      扶持再就业政策的基本着眼点是,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以及鼓励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2-1.为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实行免征税费和小额贷款扶持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等4项税,免除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由政府出资担保,提供最高额度2万元、最长两年的小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还可由财政全额贴息。同时,鼓励银行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以及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规模。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给予50%的财政贴息。

      2-2.为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和减免税收政策。对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招用人数享受相应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同时,为鼓励企业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还按企业新招用吸纳再就业人数减免企业有关税收。其中,对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免征相应期限的有关税收。对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劳服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按比例减免有关税收。

      2-3.为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行再就业援助。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为内容的再就业援助活动,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2-4.为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行鼓励政策。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而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改进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

      3-1.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3-2.开展免费职业介绍。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

      3-3.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化建设,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中,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运用现代化的计算机信息网,为下岗失业人员及时准确地提供就业信息。

      3-4.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工商登记、税务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一条龙”的便捷服务。

      3-5.在街道社区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工作体系,配备专门人员开展工作,为就业困难群体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提供就业援助。

      3-6.开展免费职业培训。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政府给予补贴,或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补贴,为他们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

      3-7.加强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充分利用全社会现有的教育资源,对下岗失业人员组织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对自主创业者开展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提供项目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

      3-8.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加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着力培养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复合技能型劳动者。

    4.加强对就业的管理和对失业的调控。

      4-1.把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国家和各地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建设项目时,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

      4-2.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把新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4-3.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在预算中都要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促进再就业。中央财政专门安排资金,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补助,支持地方促进再就业工作。

      4-4.定期开展全国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及时反映全国及各地的就业和失业动态变化;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在下岗失业总量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及时采取措施缓解矛盾。

      4-5.对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进行规范,在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的方案明确并且有关资金到位的情况下,才能进入关闭破产程序。

      4-6.对企业成规模裁员加强指导,要求企业裁减人员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国有大型企业一次性减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

      4-7.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统筹安排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工作。

    5.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5-1.做到 “下岗、失业有保障”。对现在仍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离开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社会医疗救助。

      5-2.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做到“不管在哪干,社会保险接着算”。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5-3.做到“灵活的就业有灵活的保障” 。对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劳动者,进一步完善适应他们特点的劳动关系形式、工资支付方式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办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女士们,先生们,中国积极的就业政策从制定、完善到实施已有一年半的时间,实践证明,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2003年上半年,非典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曾使我国的就业受到很大冲击,但由于中国中央政府和各级政府坚定不移地贯彻实施积极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发动社会各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下半年,就业在迅速恢复中得到强劲增长。到2003年底,全国新增就业人员(859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40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20万人)的任务目标均已超额完成,城镇登记失业率(43%)也控制在计划目标之内,实现了中国政府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中国的就业任务依然繁重,我们将在总结各地实践的基础上,不断调整和完善这套政策。我们衷心希望在促进就业领域中进一步加强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互相促进,共同提高。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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